关于开展普通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管理,全力遏制道路交通事故高发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秩序专项整治和“两车版”治安保险投保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普通摩托车是指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如使用内燃机,排量大于50ml;如使用电驱动,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号牌颜色为黄色的)。轻便摩托车是指最大设计车速大于25km/h、小于等于50km/h,使用内燃机,排量不大于50ml;使用电机驱动,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4kw,包括二轮、正三轮(号牌颜色为蓝色)。
二、符合办理牌证登记的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车主必须到县公安交警部门、派出所依法办理牌证。不得以轻便摩托车临时通行标识牌代替机动车通行牌证。
三、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擅自改装、拼装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在国家或地方有关电动车通行等法律法规发布前,全县居民凡在2022年9月1日前购买的未正常办理牌照的两轮电动车、具备通行能力未正常年检的两轮摩托车、电动车,必须办理“两车版”治安保险。对违规上路行驶的,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严格规范行车秩序。驾乘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严禁加装遮阳篷,严禁驾驶无牌、无证、无保险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上路,严禁闯红灯、酒醉驾驶、逆向行驶、随意变道穿行、超员载人,一经发现,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整治过程中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基层组织的管理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移交县纪委监委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0713-7252859。
特此通告。
蕲春县公安局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蕲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蕲春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11月1日
审核:阮景红
摘取:蕲春交警大队
编辑: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