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和要约在某些方面是比较相似的,但是又有很多不同的地方,这个承诺无法像邀约一样进行撤销,那么具体的规定是如何的呢?
网友咨询:在合同当中发出的承诺只能撤回吗,为什么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陆志强律师解答:
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之后,承诺生效之前,通知要约人收回承诺,以消灭承诺的行为。承诺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撤回,但是不可以撤销的,如果承诺撤销的话那么就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承诺如果需要收回的话,那么必须在生效之前。
《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行为,它是《合同法》规定的承诺消灭的唯一原因。
承诺撤回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承取消,使其失去效力。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陆志强律师解析: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刻成立,所以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并不是任何时候送达都会产生预期的效力。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 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因为超过承诺期限,则要约失效。
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如果是口头要约,则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定,必须即时承诺才有效。口头发出的要约包括双方面谈提出的要约和在电话交谈中提出的要约,对于这种口头要约,如当时不立即表示接受,则在谈话结束后,该项口头要约即不复存在。
如果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也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如何确定承诺的期限?此时,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所谓合理期限可分为三段:
第一、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期间;
第二、为承诺所必要的期间;
第三、承诺的通知达到要约人所必要的期间。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
对于承诺的撤销和撤回:
其一,如果一般性的承诺已到达要约人,则合同已经成立并受法律保护,除非符合我国《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否则,该承诺是不能随意撤销的,合同应当履行;
其二,如果承诺是以不可撤销形式作出的,应视为承诺人放弃了撤销权,所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即使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7条规定也不能行使撤销权;
其三,法律保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承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如有法定事由,即有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存在时,合同可以被依法撤销,当然作为合同表现形式(或合同成立表现形式)的承诺(包括不可撤销的承诺)也可以被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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