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戴建华 来源:学习时报
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标志,而“良法善治”又是现代法治的基本标准和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明确提出,“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善治是法治的目标,法治应当是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
“法治”之“法”应当是“良法”,法治应是“良法之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当包括两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王安石文集》记载道:“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这都说明,一个国家是不是法治状态,不仅要看它是否有完备的法律,还必须看这些法律是否为良法。如果是恶法,那么这种法律制定得越多,国家反而离法治越远。
那么,什么是“良法”?“良法”是法律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统一。其基本要义在于强调法律必须体现理性、表达公意、维护公益和保障人权。良法主要是从立法角度出发,要求法律制定完备严密,合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符合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秩序、安全等价值要求。根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良法“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在我国,法律应当捍卫权利和自由、制裁犯罪、维护正义,尤其是彰显人性尊严、人权保障、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现代政治价值,此即为良法。
良法应当体现公开、明确、稳定、可预期、可遵循、具有同一性、不溯及既往等原则和要求,具备明确、具体、凝练的公开表达,条款含义清晰,同一表达前后意思一致,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指向明确,可鉴别、可衡量、可执行、可操作。只有公开、明确、稳定、内在统一无矛盾、不溯及既往之法,才具有刚性,才能有效约束和规范权力,保障权利。法律要求人们做的必须是人们能够做的,只有可遵循,才能降低守法成本,增强守法意愿。行政指令必须在公开、明确、稳定的法律规定之下作出,避免行政指令“脱离”法律轨道“另起炉灶”。另外,同一主体以及不同群体、不同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要大体对等、相当、均衡;法律设定的权利具有可救济性,没有救济保障的权利形同虚设;法律提供的服务具有可及性,在实践中能为公众切实获得和享受,不单单是“看上去很美”。
“法治”之“治”应当是“善治”,法治应是“善治之治”。如果说“良法”是指“法律”本身之“善”,那么,“善治”是指“法律实施”之“善”。良法善治不仅要求法律本身是“良好”的,而且要求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良好”的。善治反映了实质法治主义的价值追求,强调要把制定良好的法律付诸实施,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同时又不机械执法,善于根据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创造性地运用衡平的方法适用法律,从而弥补法律局限性。善治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圭臬,强调在法律实施中不仅注重原则上的统一性,而且要注重不同适用对象的特殊性,做到同样情况同样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治是以法治的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可持续性等优势来凝聚转型时期的社会共识,使不同利益主体求同存异,依法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
“善治”需要通过一系列理念、机制、制度来保障,需要明确的标准和完备的程序来支撑。善治要求以人民为中心,在法律实施中统筹考量人民群众在物质文化生活和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就主体而言,善治是“善者治理”,要求从组织法、行为法、程序法和救济法层面确保主体和主体之间职能和权限的明确性,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特别是职能和权力权限在成立及其后发生变化时,应当有相应规范作为依据。就目的而言,善治的出发点是服务,让公众享有更充分的公共物品,更高水平和满足感的公共管理,从而实现社会公众福利的最大化。就方式而言,善治是合作基础上不断回应公众需求的、多中心良性互动的过程。就结果而言,善治是公平、公正、公开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公众有序参与,意见采纳和反馈机制畅通,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谐包容共享共治的社会形态。
良法与善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良法善治体现了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综合反映。良法要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侧重静态的治理制度建设目标,强调治理体系彰显正义、公平、民主、自由、人权、和谐、安全等等共同价值;善治侧重动态的治理过程,要求把制定良好的法律付诸实施,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通过宪法、法律的统治实现良法的价值追求。良法本身不是目的,制定良法是为了发挥法律在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最终达到善治的目标。
(胡建淼专家工作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