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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团购行为中,参与各方包括哪些民事法律主体?各主体之间构成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1.社区团购的参与者一般包括消费者(居民)、社区团购组织者即俗称的团长、经营者三方主体。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所涉团购交易模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团长的行为可能构成好意施惠行为,也可能与消费者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等,需结合团购的发起方式、交易模式、团长与消费者的相识程度、团长是否营利等因素综合判断。
2.一般而言,团长代表消费者向经营者订购产品的情况下,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构成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部分情形下,邻里之间基于道德风尚发生的团购行为,消费者与团长之间并无设定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意思,该种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消费者与团长之间形成委托代购意思表示的,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如团长在交易过程中收取报酬,则构成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相较于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团长需承担更重的民事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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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团购、网购、外卖过程中遇到明显高出平时物价进行交易,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1.原则上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
2.对疫情期间的基本民生商品、防疫用品等相关物资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应认定该价格条款无效。
3.当事人基于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或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对方危困状态等致使合同显失公平,对方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的,应支持该撤销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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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团购、网购、外卖过程中买到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或实物与宣传不服产品,如何处理?
结合市高院的答复,分情况予以处理:
1.消费者按约支付价款后,经营者理应提供符合其页面中宣传内容的商品,如存在缺斤少两、实物与宣传不符、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情形,则构成违约,应承担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消费者可拒绝接受商品或要求解除合同。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如经营者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还可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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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网购、外卖过程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有店铺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是否可以采取店铺清退、问题商品订单全额自动退款等处置措施?采取这些措施后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等行为后,对违法销售者直接采取店铺清退等措施,符合特殊时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的,可以认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销售者以此起诉要求平台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要对措施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适当性予以证明。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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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团购、网购、外卖过程中遇到销售者以疫情管控为由迟延发货并提出免责,如何认定?
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例如货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原因迟延复工、被采取隔离措施、政府征用等导致无法正常履行交货义务,一般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温馨提示
一、社区团购中的团长应该注意什么?
疫情期间,彼此守望相助,值得鼓励。为防止好心办坏事,团长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务必核实销售者的真实身份。团长应核实销售者的身份信息、经营资质、联系方式,确保团购有真实货源存在,保护团员合法权益。
2.务必保存聊天、转账等记录。如果团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前述证据不仅可帮助团员维权,而且在尽到基本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团长以此可主张免责。
3. 务必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于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商品的安全性,团长应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如果因相应过错导致所购产品存在价格、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问题时,团长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作为团员的居民应该注意什么?
团购方便了生活,但作为团员也要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核实团长身份。疫情当下,有不法分子趁乱实施欺诈,以团长身份发布虚假信息。团员应核实团长是否为本小区业主或其他愿为小区业主服务之人,以免合法权益受损。
2.根据实际需求理性下单。团员应仔细了解商品信息、立足生活实际,避免冲动下单、盲目下单。
3.提前确认能否退、换货。为防止收货后不满意却无法退货,建议团员下单前与团长及时沟通,就退换货等事宜提前协商并确认。
4.谨慎实施金钱支付行为。向团长或团长指定的第三人支付货款时应仔细核验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审慎支付团长“辛苦费”“劳务费”“中介费”等其他费用,并注意保留一切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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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