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业主拖欠物业费9.3万
海口一物业公司起诉超时效被驳回
海口市秀英区长信海景花园业主何先生在2003年至2004年,2010年至2011年期间共拖欠了33个月的物业管理费。直到今年5月,物业公司才向海口秀英区法院提起诉讼。结果,因为超过诉讼时效,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该案被告何先生是长信海景花园业主,共拖欠海口长信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尔物业)33个月的物业费和滞纳金共计9.3万余元。卓尔物业称多次向何先生催缴未果,但在法庭上,却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催缴。针对卓尔物业的诉讼请求,何先生在法庭上辩称,2003至2004年期间未交物业费系因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承诺免除了期间的物业费用,2010至2011年期间系因为房屋漏水物业公司同意减免物业费用,且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秀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被告确实未缴纳33个月的物业费。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曾不间断地向被告主张权利,其直至2017年5月27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且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8月21日,秀英法院物业巡回法庭对该案作出了判决,驳回卓尔物业的诉讼请求。
法官普法:
债权诉讼时效已由2年将延长至3年
秀英法院办案法官提醒,一般情况下,债权到期,两年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由(一般有持续的催收、重新确认债权,重新约定履行期限等等,但必须有证据证明),那诉讼到法院,对方提出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抗辩,法院就会以过了诉讼时效驳回起诉。如果被告不提出时效已经届满的抗辩,法院也不会主动去审查是否过诉讼时效(司法的被动性),正常依法裁判。而根据最新的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将延长至3年。
二
催收物业费的诉讼时效
已由2年延长至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
物业公司催收物业费的
四个核心要点
1、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催收物业费的诉讼时效,由2年变为3年,别超过诉讼时效;
2、业主欠缴物业费,物业公司需要书面催缴,未书面催缴,法院不予支持;
3、书面催缴后需要保留证据;
4、书面催缴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政策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缴,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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