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面对全球环境治理前所未有的困难,国际社会要以前所未有的雄心和行动,勇于担当,勠力同心,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破解全球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等难题,需要世界各国携手合作、同舟共济,推动世界经济绿色复苏,汇聚全球可持续发展合力,加快开启共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新征程,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如何用实际行动践行绿色发展观?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如何用实际行动践行绿色发展观
指出,面对全球环境治理前所未有的困难,国际社会要以前所未有的雄心和行动,勇于担当,勠力同心,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破解全球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等难题,需要世界各国携手合作、同舟共济,推动世界经济绿色复苏,汇聚全球可持续发展合力,加快开启共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新征程。
以绿色科技为引擎,打造全球创新共同体。强调,要以创新为驱动,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全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要依靠绿色技术创新破解绿色发展难题,以绿色科技为引擎,以绿色创新为驱动,打造全球创新共同体。始终坚持开放创新、合作共享的基本理念,整合全球科技、人才、资金等资源,联合各国高校院所、政府部门、企业、国际组织等力量,构建全球合作创新网络。比如,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国家开展湖泊遥感监测、饮用水安全保障、生态系统变化、灾害预警等领域科研合作。构建全球创新共同体,既要以自主创新为根本,弥补生态环保、绿色低碳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短板,提高创新策源能力,也要以合作创新为动力,促进全球绿色科技、金融及资本结合,共建全球绿色科技创新体系,共建绿色经贸合作区和绿色科技园区,共同培养绿色科技人才,提升绿色科技对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能力。
以绿色电力为基石,建立全球能源互联网。绿色电力是利用现代高科技和特定的发电设备将太阳能、风能、海洋能等绿色能源转化成绿色电力,为实现传统能源替代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基石。全球能源互联网是运用先进技术网络将各地分布式能量采集、储存装置及负载节点联通起来,实现能量双向流动的新型能源共享网络。面对全球能源耗竭危机以及环境污染困境,发展绿色电力,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是世界能源转型发展的必由之路。据估计,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每年可替代相当于240亿吨标准煤的化石能源,减排二氧化碳670亿吨,碳排放可控制在115亿吨左右。中国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与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等建设联网工程,推进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中国与匈牙利合作建设考波什堡光伏电站,规划装机容量100兆瓦,年发电1.3亿千瓦时,可节约4.5万吨标准煤,相当于减少12万吨二氧化碳排放,成为国际绿色电力合作典范。中国已与全球100多个国家开展光伏、风电、水电等能源合作。各国携手合作,搭建全球能源互联网交流平台,推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绿色电力设施互联互通,共建绿色低碳、安全高效的全球能源供给体系。
以绿色转型为动能,形成全球绿色发展新格局。指出,要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共建清洁美丽世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加强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为全球经济复苏、构建绿色发展新格局提供强大动能。加强国际产能合作,推进产业低碳化改造,推进绿色清洁生产,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建立全球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国际产能合作即基于全球视野的包容性发展理念,各国加强多方合作,参与全球市场竞争和价值链重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与高质量发展。加快产业绿色转型与国际合作,为各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能。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每个国家、每个家庭、每个人都应行动起来,树立绿色消费意识,购买绿色产品,实现绿色生活,推动绿色消费文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活动,鼓励植树造林,增加森林碳汇,保护生物多样性。比如,中日韩开展生物多样性论坛,以绿色环保理念强化共同体合作,传播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共建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美丽家园。
以绿色制度为保障,完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治理、疫情防控等都是综合性、系统性、全球性难题,单一国家力量很难成功。各国应勠力同心,加强面向生态环保、绿色低碳领域的国际规则、国际标准及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构建和完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为共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提供重要保障。强化共同体意识,倡导携手合作、持之以恒、重信守诺,加强全球绿色规则制度的制定与完善,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新体系。中国作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与各国携手合作,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等国际规则制定,努力探索互利共赢的全球环境协同治理之路,为推动全球气候治理多边进程、共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作出新贡献、谱写新篇章。(陆小成 作者系北京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城市问题研究所所长 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2年9月22日理论周刊第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