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级6级及以上地震发生位置
地震烈度(seismic intensity)是指地震时某一地区的地面和各类建筑物遭受到一次地震影响的强弱程度。其是在没有仪器记录的情况下,凭地震时人们的感觉或地震发生后器物反应的程度、工程建筑物的损坏或破坏程度、地表的变化状况而定的一种宏观尺度。
一个地区的烈度,不仅与地震的释放能量(即震级)、震源深度、距离震中的远近有关,也与地震波传播途径中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工程建筑物的特性有关。
烈度也用于地震区划,表示将来一定期限内可能发生在某一区域内的最大烈度,估计一个建设地区可能发生的地震影响大小。对新建工程来说,工程设计采用的烈度则是一种设计指标。据此进行结构的抗震计算和采取不同的抗震措施。
为了在实际工作中评定烈度的高低,有必要制订一个统一的评定标准。这个规定的标准称为地震烈度表。在世界各国使用的有几种不同的烈度表。有代表性的烈度表例如:罗西-福雷耳10度烈度表(1883年发表)、M-C-S12度烈度表(1923年发表)、1932年欧美国家参照M—C-S烈度表修改成MM12度烈度表和日本七阶烈度表等。西方国家比较通行的是改进的麦加利烈度表,简称M.M.烈度表,从Ⅰ度到ⅩⅡ度共分12个烈度等级。日本将无感定为0度,有感则分为Ⅰ至Ⅶ度,共8个等级。前苏联和中国均按12个烈度等级划分烈度表。
1957年编成的《新的中国烈度表》也是12度烈度表。和M-C-S或MM12度烈度表类似,1~5度是无感(只能仪器记录)至有感的地震,6度有轻微损坏,7度以上为破坏性地震,9度以上房屋严重破坏以至倒塌,并有地表自然环境的破坏,11度以上为毁灭性地震。这里是对没有经过抗震设防的建筑而言。对于考虑了抗震设防的建筑就不一样,而且建筑材料的差别、施工质量的好坏使建筑物的抗震能力的表现也不同,烈度的判定也有差异。因此,用地震烈度来判断地震影响大小是比较粗略的。
此表为国际地震和地质工程方面的有关组织在已有烈度表基础上测定的一种烈度表,意图逐渐统一烈度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