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萨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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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例声明:本文是萨沙创作的小说,声明完毕
(你不知道的大案第113讲)
再多申明一点:这篇文章相当血腥恐怖,心理素质不好的千万不要看,别留下什么心理阴影。
今天的案子是国外著名的案件,辛普森杀妻案。这是美国有里程碑性质的案件。直到今天为止,很多人认为辛普森确实杀了妻子,只是被一个警察的违规操作搞砸了。听萨沙说一说吧。
1994年6月12日夜晚11点35分,洛杉矶罗金汉姆白人豪华住宅区里,出现了怪事。
史密斯太太发现邻居妮可家的小狗,长时间狂吠。史密斯太太和大美女邻居妮可很熟悉,知道她的小狗从不乱叫,这岂不是大怪事?
会不会是妮可不在家,小狗受了伤?
对于美国人来说,小狗的命和人一样珍贵。
于是,史密斯太太就出了门,想要去敲妮可家的门。
谁知道,妮可家的大门并没有关闭。史密斯太太向里面一看,顿时吓得魂飞魄散。
在院子里面躺着2个血人,其中1人依稀可以看出是妮可。
小狗就是闻到了浓重的血腥味,这才狂叫。
史密斯太太立即跑回家报警,一群警察迅速赶到。没多久又有1个警察赶到,就是和妮可接触较多的警探福尔曼。
现场是很恐怖的。
大美人妮可已经面目全非,惨不忍睹。35岁的妮可是被人用餐刀杀死的,身上有多处刀伤,喉咙也被割断。
躺在她身后约15米处的尸体,是她26岁的男友高曼。
高曼和妮可一样都是白人,他身材高大,全身肌肉,非常强壮。高曼身上的刀伤更多,至少有三十十处。他的随身物品,包括钥匙、信封、纸片以及呼叫机都散落在不同的地方。
看来,高曼生前和凶手有过激烈搏斗,双方打斗范围很广。
高曼身上有很多流下的血迹,说明他是负伤以后仍然坚持格斗,最终因失血过多才遇害的。
妮可和高曼出血很多,还有明显的血液喷溅。可以预测,凶手身上肯定有很多受害者的血迹。
发现妮可和男友被杀后,福尔曼警探大吃一惊。
妮可是著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第二任妻子。
冰球、橄榄球、篮球和棒球是美国的四大运动,也是捞金运动。美国人非常喜欢橄榄球,电影《阿甘正传》中的阿甘就是因为橄榄球出色,被大学特招录取,顺利毕业。
而辛普森是橄榄球界的乔丹,名气极大,是所谓的超级巨星。他曾获得6届职业碗、5次All-Pro万码俱乐部、1届MVP、1届最佳进攻队员、4次冲球王,入选70年代最佳阵容。
在1973年,辛普森成为在一个赛季中带球冲刺超过2000码的第一人。
一般认为,辛普森是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前10名橄榄球运动员。因橄榄球运动的人员较多,大体相当于NBA的前5名巨星。
辛普森的名气让他获得巨额财富,他是美国体育界最有钱的巨富。他有自己的多处豪宅,豪车,生活奢侈。
有意思的是,辛普森同很多黑人球星有着明显的区别。
美国黑人球星发达以后,一般会有很多黑人好友,大体也在黑人圈子里面混。大部分黑人明星比如乔丹,并不避讳自己黑人的身份,就连大虫罗德曼也直言自己生长在黑人贫民窟中。
这些黑人球星通常会娶黑人妻子,热衷黑人社区的慈善。
辛普森出生在黑人贫民区,刚发迹时候的妻子马格瑞特也是黑人。
然而,辛普森出名以后就一心想摆脱黑人的身份。除了幼年好友柯林斯以外,他的朋友基本都是白人,对黑人社区的慈善毫无兴趣。
辛普森的女友清一色都是白人,后来也和黑人妻子马格瑞特因矛盾离了婚(他们第三个孩子在1979年溺水身亡,辛普森认为是妻子照看不利)。
更夸张的是,辛普森甚至长期苦恼于黑人贫民区的口音,花费重金请来语音矫正专家改掉口音。
1977年,30岁的辛普森在洛杉矶一家高档餐厅吃饭时,认识了18岁的女招待妮可.布朗。妮可是白人大美女,金发碧眼,身材婀娜。
但是,他们第一次的约会就让妮可有些惊恐。
因为辛普森表示要和她发生关系。妮可拒绝后,辛普森竟然扯坏了她的牛仔裤。
两人一见钟情,没多久辛普森就和前妻马格瑞特离了婚。前妻和2个孩子获得了高昂的赡养费。
1985年,辛普森和妮可正式结婚,之前他们已经同居多年。
辛普森38岁,妮可26岁,两人算得上郎才女貌,频繁出入洛杉矶白人上流社会。
这些上流社会的白人,普遍对辛普森有好感。辛普森颇有风度,谈话温文尔雅,又不乏幽默。如果不看肤色,大家会认为辛普森是一个英国老贵族。
此时的辛普森已经在1979年因为伤病退役,转而作为体育节目主事人还参加了20多部电影的拍摄。
有意思的是,中国老译制片《卡桑德拉大桥》中就有辛普森。那个为了保护孩子牺牲的黑人警察,就是辛普森扮演的。
妮可曾经多次报警,对赶来的福尔曼警探投诉遭受家暴,也曾直接打911报警。
福尔曼多次对他们进行调解,同夫妻两人比较熟悉。
另外,妮可还多次告诉好友,辛普森在外面频繁沾花惹草,夜不归宿。
妮可认为,辛普森就是一个淫魔。
后来庭审时,警方公布了89年911报警录音。录音中,妮可在惨叫。
警察迅速到达现场,见到妮可从树丛中冲出来,衣冠不整,满脸是伤。而辛普森,在房门口大叫:我再也不要这个女人出现在我的床上!
自己乱搞,对妻子要求却多。妮可认为辛普森有非常强烈的控制欲。只要她和男性正常的接触,辛普森就会暴跳如雷。
在美国社会,夫妻之间都会保留一定空间,可以正常进行各自的社交,像辛普森这种人简直就是奇葩。
久而久之,妮可无法忍受,提出离婚。
辛普森不愿意离婚,曾经多次恳求过妮可。但妮可不愿意过这样的生活,最终两人分手,孩子归妮可抚养,辛普森同样支付了巨额的抚养费。
分手后,辛普森很快后悔,希望复婚。
只是,妮可很快发现,辛普森竟然雇用私人侦探跟踪他,记录她和其他男人的接触。
妮可认为辛普森恶习难改,果断拒绝了复婚的要求,开始和以前工作餐厅的服务生高曼恋爱。
高曼是个强壮的白人小伙子,比妮可小9岁。高曼性格单纯,形貌英俊,像个大男孩一样。
不过,很多人认为高曼也不简单,妮可也不是普通的女孩。
小报上说妮可很可能有毒瘾,毒品可能是高曼帮助购买的。而高曼和妮可工作的那家高级餐厅,可能有黑帮背景。历史上,这里曾经有4名员工遇害或者失踪。
发现妮可和高曼恋爱以后,辛普森怒火中烧,多次威胁妮可。
妮可性格也很硬,根本不予理会。
1994年6月12日下午,辛普森和妮可一同去观看了女儿在学校的表演。
随后两人分开,妮可和家人一同去高曼所在的餐厅吃饭。离开时,妮可的母亲忘记带走了老花镜,就打电话让高曼带到妮可家。
大概晚上10点,高曼带着这副老花镜来到妮可的豪宅。
到了约10点30分,邻居开始听到妮可的狗在叫。
根据尸检,妮可和高曼就是在这个时候遇害的。
现场发现了很多血迹,其中一组不属于妮可和高曼。另外,还发现了一只带血的手套。
万幸的是,妮可的2个孩子还小,已经在二楼熟睡了,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为了通知家属同时领走2个孩子,警察决定通知辛普森。福尔曼警探对于妮可和辛普森都很了解,自告奋勇带路。
4名警察来到辛普森居住的豪宅时,发现大门紧闭,门铃按响后无人回答。
此时,有警察敏锐的发现,停在门口的一辆白色福特车上有血迹,路上也有血迹。
这4个警察都有20年的从警经验,立即判断辛普森可能也遇害。
为了救人,他们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翻入豪宅内部搜查,还拔出了手枪。
但辛普森并不在家,他在不久前的11点15分,乘坐一辆租来的豪车去了机场,飞往芝加哥。
根据计划,他在芝加哥有一个商业活动。
在花园里面,警探福尔曼找到了另一只血手套。随后,他又在房屋2楼找到只沾着血迹的袜子,还有一些滴下的血液。
显然,这只手套和妮可家的那只手套是一对。
警察迅速找到送辛普森去机场的出租车司机。
司机说,10点左右他就按照约定开车豪车赶到辛普森家里,多次按门铃后没有应答。
司机以为辛普森出去了,只能在门口耐心等待。
等到大约11点,司机发现1个身材高大的黑人匆匆跑回屋内。他认为这就是辛普森,再次按门铃,这次门打开了。开门的就是辛普森,他说刚刚自己睡着了,没有听到门铃。随后,辛普森上车去了机场。
显然,目前辛普森有很大的杀妻嫌疑。
警方立即联系在芝加哥的辛普森,告诉妮可遇害,让他尽快回来。
第二天一早,辛普森回到洛杉矶。
在律师极力反对下,辛普森仍然接受了警方半个小时的问话,并没有提供什么有价值的东西。
辛普森说他对妻子的死亡一无所知,自己当晚在家中睡觉,没有人可以证明。
警方发现辛普森的手上有伤口,后者解释是得知妻子死后过于悲痛,砸破了镜子。
几天后,警方突然发现辛普森驾车离开了豪宅。
于是,警方在洛杉矶公路上堵住了他。
辛普森对此解释为,他对妻子的死亡过于悲痛,试图去野外自杀。
从被捕开始,辛普森就保持缄默,一切由律师回答。
当时所有证据,都对辛普森极为不利。
首先,血迹化验和DNA检测结果,几乎可以定案。
杀人现场的第三个血迹,可以确定是辛普森的血;
现场发现了辛普森的头发,怀疑是和高曼打斗时候掉落的;
妮可豪宅现场和辛普森豪宅发现的血手套是一对,上面沾有妮可、高曼和辛普森的血迹;
辛普森豪宅的车上、路上和辛普森卧室的袜子上,都发现了妮可、高曼和辛普森的血迹。
同时,辛普森没有不在场证明,也就存在作案时间。
他手上的伤口,也完全符合现场搏斗的伤痕。
检方认为,案件可能是这样:辛普森当晚回到妮可的豪宅,再次提出复婚的要求,后者断然拒绝。于是,辛普森和妮可发生了争吵和扭打。可能怕打人留下伤痕证据,辛普森顺手带起了一副妮可的手套。不过,妮可并不是手无缚鸡之力的女人,挨打后她拿出一支餐刀自卫,刺伤了辛普森的手掌。
辛普森大怒,失去了理智,夺过餐刀将妮可刺伤倒地。
此时,高曼正好赶来送眼镜,看到妮可被刺伤后立即出手援助。辛普森见到高曼,更是嫉火中烧,双方激烈搏斗,打斗超过10分钟。最后有凶器也更强壮的辛普森,将高曼捅了30刀后杀死。
激烈搏斗中,辛普森甩掉了一只手套。
妮可还没断气,挣扎试图报警。此时的辛普森已经杀红了眼,将妮可割喉杀死(也有可能杀人灭口)。
杀人后,辛普森恢复冷静,开始害怕。他带走了凶器餐刀,又试图找到那只带血的手套。小狗叫的很厉害,惊动了邻居。
辛普森毕竟第一次杀人,不敢停留太久,放弃了寻找手套,迅速开车逃回家去。辛普森受伤有伤口还沾着很多受害者的鲜血,最终沾染到了车上和路上以及家中。
他在路上扔掉了餐刀、沾满血迹的衣服和鞋子,忘记了那只手套,而且他的袜子上也沾上了血迹。
回到家以后,辛普森还没来得及处理血袜子和手套,就遇到了出租车司机敲门。
他仓促将这两样东西藏在角落里,上了出租车,去了芝加哥。
赶飞机不足以证明他不在现场,却也可以证明他似乎没有作案。
辛普森可能认为,他作案并没有其他目击者,警察一时不会怀疑到他。而且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警察也无法进入他家寻找证据。
检方认为辛普森并非预谋杀人,而是冲动杀人。和妮可厮打时,因高曼加入导致辛普森彻底失去理性。从作案的凶器是餐刀而不是其他武器来看,辛普森是随手捡起的武器。
如果辛普森预谋杀人,应该会携带枪械来作案。在洛杉矶的黑人区,搞到一支黑枪并不困难。
高曼很强壮,辛普森并没有把握能用餐刀杀死他,更别说还有妮可。
第一次杀人就像用刀杀死2个人,自然是很困难的。
而且如果是预谋,他一般不会安排这么紧凑航班,也不应该预约10点的出租车,这些都是破绽。
似乎案子已经板上钉钉,但辛普森却不甘心这样完蛋。他花费巨资,聘请了天价律师团,花费了近1000万美元(90年代)。
这些律师各个神通广大,很快就有一些发现。
律师们认为,证据中的毛发是没有意义的。
辛普森经常来看孩子,还曾经留宿过夜,留下点毛发实属正常。
至于血迹,在辛普森家发现的血迹,都有一种防腐剂。
这种防腐剂可能出现在两种场合,第一是辛普森曾经在当天吃过一种含有这种成分的汉堡,第二是警察为了保存血迹,在取样时加入了防腐剂。
当晚9点22分,辛普森确实在麦当劳买了一个巨无霸汉堡。而这种汉堡的特殊酱汁里面,恰好含有防腐剂。
但是,还有另一种可能。
辛普森家的血迹,可能并不是辛普森自己留下的。而是有人将已经采集的血迹,泼洒在辛普森家里用来栽赃。
警署护士出庭作证时说,他那天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大约7.9到8.1毫升血液样品。可是,律师们在警方实验室只发现了6.5毫升的血样,大约1.4到1.6毫升的辛普森血液样品竟然不翼而飞。
对此,警方解释为:可能有一些血迹才实验时候倒掉了。
律师们却并不认可。
不管如何,这个证据就不是排他性的。
即便如此,这不能解释杀人现场为什么会有辛普森的血迹。
但是,杀人现场有辛普森的血迹,只要不能和辛普森家里的血迹挂上钩,就不能证明辛普森杀人的整个流程,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至于最关键的证据手套。
一只在杀人现场,一只在辛普森家,上面又有辛普森和受害者的血,几乎可以确定他就是凶手。
庭审报道中这么写:在法庭上,辛普森先带上了为预防污损而准备的超薄型橡胶手套,然后试图戴上血手套。可是,众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折腾了很久却很难将手套戴上。辩方立刻指出这只手套太小,根本不可能属于辛普森。检方请出手套专家作证,声称手套沾到血迹后可能会收缩一些。但辩方专家认为这是一种经过预缩处理的高级皮手套,沾血后不会收缩。控辩双方各执一辞,争论不休,但是,在一些陪审员眼中这只血手套的确有点儿太小了。
至于袜子呢?律师也提出案发第二天凌晨4点13分拍照的现场照片上没有这只血袜子,可是4点35分拍的照片却出现了血袜子,可能存在栽赃。
最终所有的问题,汇集到福尔曼警探身上。
他是发现辛普森家里手套和袜子的人,也去过妮可家,具备栽赃的条件。
而白人警察福尔曼,确实有种族歧视的嫌疑。
洛杉矶的黑人很多,很多地方社会治安混乱,还多次发生过暴乱。
福尔曼对黑人罪犯非常厌恶,曾经说过:希望看到所有“黑鬼”聚成一堆,一把火烧死或用炸弹炸死。
最关键的是,案发后1994年7月28日,一个女作家曾经采访过福尔曼。
福尔曼曾说:“我是世纪大案的关键证人,如果我不帮助检方撑住,他们就会输掉这个大案。血手套决定一切,如果没有手套,拜拜别玩了。”
他还声称:“你他妈的就是搞不懂,干警察这一行用不着规矩,全是凭感觉。去他妈的规则吧,我们到时候瞎掰就足够了。”“我曾拘留了不属于这一地区的闲杂之人,如果一定要我讲出理由,我就硬说此人有盗窃嫌疑。”“我们警察不是好惹的。我们就是杀了人,也知道该怎么说。”
对此,福尔曼解释为:女作家说要为我写小说,我就自吹自擂胡说一通,以显示自己的重要性。
但是,警方对此不认可。福尔曼的上司就是黑人,他认为福尔曼随后口无遮拦,却并非是一个种族歧视者。
而且,警察为了栽赃罪犯会不惜冒着坐牢的危险?这不太符合逻辑。
况且,福尔曼并不知道辛普森不在家,也不知道他没有不在场证明,这种栽赃很危险。
最终陪审团认为,确实存在栽赃的可能。
一说发现妮可被杀后,福尔曼立即认为是辛普森下得手。
早在同为白人的妮可被辛普森殴打报警后,前来调节的福尔曼就对这个女人很同情,认为辛普森和其他黑人一样都不是好东西。
此次福尔曼认为辛普森不是个笨蛋,一定会设法逃脱惩罚,就趁机将一只手套带离现场,扔到了辛普森家寻机栽赃。
不过,一般认为福尔曼不可能去抛洒这么多血迹,他不太可能有这个机会。
美国的法律是疑罪从无,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就不能定罪。
即便这个案件有很多侧面证据表明,似乎就是辛普森杀了人。
可惜现在手套这个关键证据没有了,血迹也存在被栽赃的可能,那么辛普森案件的结果似乎已经不难确定了。
辛普森案结束后,洛杉矶市地区检察官正式立案起诉福尔曼警官。结果,他因伪证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狱外监管,没有真正坐牢。
一般认为,血手套是福尔曼灵机一动的栽赃,其他的证据和他没有关系。
1995年10月由10名黑人、1名白人、1名西班牙人后裔组成的陪审团裁决辛普森2项杀人罪名均不成立。
辛普森听到宣判后,露出得意的笑容,随后被当庭释放。
据说美国有1亿5000万人收看了这场宣判。
辛普森不用坐牢,不是他没有罪,只是警方无法证实他的犯罪。
美国人有着根深蒂固的司法观念,就是一切必须按照法律来。不能因为这个人是坏人或者推断他是坏人,就采用不合法的手段,通过公权去处罚他。
如果这么做了,政府和这些坏人还有什么不同呢?
不过,美国刑事和民事案件有很大不同,最终辛普森还是被民事方面认为有罪。
最终,民事审判陪审团判决:妮可和辛普森的孩子,以及高曼的父母从辛普森那里得到1250万美元。另外,受害者家庭还可以得到3350万美元的补偿性及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辛普森付不出巨额赔款,最终宣布破产。
这个案件最大的悲哀可能是民众的看法。案件宣判后:77%的白人认为辛普森有罪;72%的黑人认为辛普森无罪。
有罪无罪的关键并不在于案件本身,而在于是1个黑人杀死了1个白人。
有意思的是,辛普森被宣判无罪后,他的一些律师却同他保持了距离。
一个律师后来这么说:如果辛普森是完全无罪的,他的血迹就不可能留在现场。我们只是利用警方的拙劣侦破手段,获得了胜利。这并不是说,辛普森就不是杀妻的凶手。
据说辛普森的前经纪人和好友,曾经同朋友说过这么一段话:多年后的一天,我和辛普森一起喝酒。我们都喝多了,我说“我知道就是你下得手,你瞒不了我。那晚,你并不是去杀人的,只想去看看。那把餐刀,肯定不是你带去的”。辛普森也喝多了,摇着头说“如果不是妮可拿起那把餐刀,她现在一定还活着!”第二天酒醒了以后,我想起这段话,就再也没有和辛普森联系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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