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人:“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这辈子不可能打工的,做生意又不会,就是偷这种东西,才能维持得了生活这样子。”
相信大家对当年凭借着这句话在网络上迅速“走红”的“周某人”并不陌生,看似搞笑的背后,也道出了很多偷车贼的“心声”。
近日经开区检察院办理的一宗盗窃案中,被告人陈某向检察官袒露“心声”:“我因吸食毒品,平时也缺钱花(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看到这台电动车车主没有拔钥匙,我就盗窃了这台电动车。”经审查发现,陈某因吸毒上瘾,为筹措毒资和维持生计,多次流窜作案盗窃电动车,其凭一双敏锐的眼睛,到各大商场外观察哪些车主忘记拔车钥匙,顺手牵羊盗窃多辆电动车,还时常能从车箱内另有所获,盗窃金额共计2700元。警方通过路面监控追踪,成功将偷车惯犯陈某抓获。案发时陈某已是第四次被公安机关抓获。
陈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开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陈某提起公诉,因其具有累犯情节,建议法院对其从重处罚。
如今,电动车已然成为了大家常用的代步工具之一,在此提醒各位,一定要做好相应防范措施,保护好自己的“小电驴”。如何防范电动车被盗,检察官给你支支招!
一、买车要登记。购买新车后应将发票、收据等手续妥善保管,一旦车辆不幸失窃,要立即报案并配合公安部门的工作。万一电动车丢失被找回,这些材料就是核查认定车辆的最佳凭证。
二、离车要上锁。离开车辆时必须上锁,上锁后记得拔钥匙,哪怕是暂时离开或者在视线范围内也不能麻痹大意。
三、车锁要牢固。要为车辆配置坚固结实的锁具,最好一车双锁且采用不同型号的锁具,如“U型锁”,有条件的还可以安装防盗器和GPS定位系统,避免“锁而不实”的情况发生。
四、停车要安全。最好把电动车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存车场所,花小钱买安全。尽量停放在视频监控范围之内,车内避免留下钱包、手机等贵重物品,提高保护自身财物意识,切勿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来源:湛江开发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