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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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以内容是否具有直接物质利益为标准,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可划分为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而以人格要素和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又可区别为人格权法律关系和身份权法律关系。
区分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第一,可用以判断具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可让与性。财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转让自己的权利义务,而人身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在其人身存续期间与人身是不可分离的,内容一般具有不可让与性。第二,法律救济的方法不同。财产法律关系受到损害时,主要适用财产救济方法,用财产责任加以保障,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而人身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主要适用非财产救济方法,主要以非财产责任加以保障,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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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为标准,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是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特定,且他无须义务主体协助,就可直接行使权利;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其义务是消极的不作为,即不妨碍或不干涉权利主体合法行使权利。物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均为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为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权利主体权利的行使与实现需要具体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予以协助,义务主体负有积极行为的义务。债权法律关系为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区分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不仅有利于确定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方式,而且还有利于确定义务人及其承担责任的性质和类型,从而准确地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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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以复杂程度为标准,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他方负有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主体,由两组以上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区分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它有利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且法律会赋予复合法律关系当事人特有的权利,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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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
以能否独立存在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
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能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必须依赖或附属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法律关系与合同担保法律关系就是主民事法律关系与从民事法律关系。
区分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从民事法律关系是以主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是对主民事法律关系的加强或补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它是随着主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而变更或消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