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程凌润 实习生 王正晓
6月1日起,《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将正式施行,有效期为5年。
该实施细则分为水价制定和调整、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水价执行与监督等七章39条,构建了较为完整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体系。
根据核定供水量确定供水价格
该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根据国家《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要求,济南市发展改革委联合济南市水务局研究起草了《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该实施细则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城镇供水价格。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根据核定供水量确定供水价格,并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服务质量等因素。
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价格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供水企业经营状况进行成本监审,当定价成本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5%时,应适时启动水价调整程序。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该细则简化水价分类、明确计价方式。城镇供水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建筑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及其它非居民用水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该细则明确,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2:4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 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超过定额用量时,除按实际用水量正常交纳水费外,对超出定额用水量10%(含)以下、10-30%(含)、30%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水价的1倍、2倍、3倍缴纳。
新增建设项目用水必须装表到户
该实施细则明确,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道及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管道和用水设备的安装应当坚持建设单位自愿委托的原则。
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用户产权范围内的供水设施修理、维护、更换等) ,应当加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
同时,该实施细则规范定调价程序、强化信息公开。要求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并进行信息公开。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定价部门的规定,每年6月底前如实提供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定价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
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并每年6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