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济南中院新闻中心
转自: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原告薛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李某因家中装修向薛某借款8万元,并于2017年8月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借条中约定“利息按2%计算”。
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未能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审理中,双方对于“利息按2%计算”发生争议,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被告则认为应该按照年利率2%计算利息。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借款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依法应予偿还。关于利息,双方对利息已有约定,根据日常交易习惯,应视为对借款约定了月利率2%,被告应给付以8万元为本金,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法官说法
借贷双方对借条中的“利息按2%计算”如何理解存在争议,依据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条款、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本案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利息,即出借人将该款项借给被告并非无偿帮助,其目的是通过提供借款获得一定收益,借款人自行书写借条并对利息进行承诺,说明其明知该笔借款为有息借款。而民间借贷基于计算方便等因素考虑,通常以约定月利率为利息计算标准,若按照被告的主张,约定年利率2%,该标准远远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显然有悖常理,而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显然更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在此提醒,民间借贷需谨慎,尽量完善借贷手续,明确借贷金额,用途以及利息标准,注意保留款项交付凭证,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