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
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禀赋
绿美雅安理念的深入人心
让保护自然资源成为越来越多雅安人的共识
然而
依然有极少数人不顾生态环境和法律底线
铤而走险
打起自然资源的“歪主意”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梳理了
部分自然资源重点领域精准打击的违法案件
一起来学习法律知识
非法收购出售野生保护动物案件
图片来源:雨城雅安微生活
这个“热点”案件,曾经引起过不少市民的关注和议论。2017年8月28日下午,雨城区林业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微信朋友圈发现一段“动物被冲到青衣江边,几名男子合力打捞”的视频。视频中,几名男子正将一头黑灰色皮毛的动物从江边拖到岸上。
拍摄者语音介绍视频拍摄地位于雅安市雨城区西门大桥下的青衣江边,被打捞动物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羚牛(扭角羚)。
在接到群众举报后,雅安市和雨城区两级林业局和森林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庚即安排野保科工作人员和森林公安民警现场实地进行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列为国家一、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即使不是猎捕动物活体,只是收购﹑出售死体及其制品也触犯刑法,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名山区打击非法开采白鳝泥案件
白鳝泥是一种非金属类矿产资源,常用于陶瓷原料等。这种资源在名山区较为丰富,且分布广、易开采。因开采贩卖白鳝泥利润高,不少犯罪分子受利益驱使,在名山区非法采挖白鳝泥。
2016年至2017年春节前夕,被告人石某、靳某、陆某、罗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石某承包土地上采挖白鳝泥并销售给朱某,石某等人共获取赃款110余万元。
在采挖白鳝泥期间,各被告人还对货款收取、运输现场指挥、协调周边农户关系等事宜进行分工。
2017年5月初,石某、靳某组织人员对采挖场地进行回填。在回填过程中,石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又继续在现场采挖白鳝泥并销售给朱某,直至2017年7月10日被市国土资源局名山区分局(现名山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查获。
最终,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对被告人石某、靳某、朱某、陆某、罗某分别判处两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非法所得112.9627万元予以追缴;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五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十个月内对非法采矿区域的土地进行复垦,如逾期未履行复垦义务,则共同承担复垦费用32.535215万元。
禁渔期网鱼案件
法院在案件发生后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2019年5月21日傍晚,黄某与朋友结伴前往汉源湖网鱼,被当地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并现场查获渔网等渔具以及救生衣和车辆。
今年,在名山区,执法人员也处置了一系列禁渔案件。
3月30日晚上九点,余某邀约同某在名山区清漪湖使用电捕鱼器进行非法捕鱼,被移送公安机关。
4月28日晚上八点,彭某、彭某某、蒲某等三人在名山区马岭镇新桥村甘木沟使用电捕鱼器进行非法捕鱼,被移送公安机关。
6月6日中午,何某、张某某、王谋、柴某、田某某、王某等六人在名山区百丈镇百家村2组深沟河使用电捕鱼器进行非法捕鱼,被移送公安机关。
6月7日晚上九点,丁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四人在名山区百丈镇百家村茶叶市场外面沟渠使用电捕鱼器进行非法捕鱼,被移送公安机关。
今年以来,全市查处渔政案件24件,其中查处电鱼案3件,查处炸、毒鱼案1件,没收违法捕捞渔获物数量1147.62公斤,取缔违禁渔具28件3481米,收缴电捕鱼器具11套,行政处罚案件22件,行政处罚25人,行政处罚罚款19710元,司法移送2件6人,追究刑事责任2人。
非法开采砂石案件
2016年9月,被告人王某、杨某、张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在天全县思经乡一处河段内非法采砂,并进行加工和转运出售。
2017年,三名被告人在运输砂石时被天全县水务局(现天全县水利局)工作人员挡获。经调查,三名被告人先后出售给两家公司,分别收款10万余元、砂石收款1.6万元。
经鉴定,三名被告人非法采挖转运堆放在一加工厂内尚未销售的连砂石2406立方米,价值6万余元;成品砂3623.70立方米,价值17万余元。
天全县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杨某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张某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堆放于天全县一加工厂内的连砂石及成品砂6029.7立方米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2万余元予以追缴。
耕地整理复垦案件
2008年4月,因雅西高速公路建设需要,施工方经批准,临时占用了卫某0.34亩承包土地。双方约定,公路施工完毕后,施工方将负责对占用的土地进行整理,以达到卫某能复耕利用的目的。
但公路施工完毕后,施工方一直未对占用的土地进行整理,卫某多次催促仍未得到解决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责令施工方尽快对其耕地进行整理修复,恢复土地的耕种功能。
雨城区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施工方尽快对卫某耕地进行整理复垦,国土资源部门对卫某的土地复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后施工方出资委托他人在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下,对卫某的承包土地进行了整理复垦。
这一案例入选2018年全省“十大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被告人张某通过提供红豆杉树样品、承诺以高价进行购买的方式指使王某等人组织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之后王某等人用油锯砍伐红豆杉共5株,并将锯倒后的红豆杉原木断成筒状,张某雇请车辆将采伐的红豆杉实施转运,在运送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
所查获的木材经鉴定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红豆杉,原木材积为3.85立方米。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购买红豆杉树苗2000株准备进行补栽补种。
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通过补种红豆杉树苗的方式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2017年1月,被告人项某行驶途中被宝兴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挡获,并从其所驾车辆后备箱中查获三只野生动物死体。经司法鉴定,三只野生动物皆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林麝(俗称獐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项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林麝三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属情节严重。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项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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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卫葳
审稿:程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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