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又称"经纪人"。是指居间合同中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的当事人。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根据现代各国法律,居间虽为商业活动,但任何人均可自由地从事该营业,仅交易所法上的居间不在此例。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介绍;其主要权利是在居间成功时取得约定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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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具体权利有:
一是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是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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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实际上指的是中介人,关于居间人的义务:
1、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2、居间人介入的义务。
3、促成双方成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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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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