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者、社会评论家司马南先生近日发表了一篇文章,讨论了一个女孩子的更名问题。文中提到“据多个自媒体平台爆料称,许可馨目前已经改名为“许立娜”,回到中国生活。”还提出了几个问题,其中有一个问题是: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改名?
本文将从更名需要具备的条件来说起,同时讨论可能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自然人可以更名吗?
自然人的姓名是用语言文字符合来对个体进行区分的标志。《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由此可见,法律将其规定为权利,准许其享有变更的自由。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许可馨##2021走进民法典#
二、自然人可以改姓吗?
自然人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自然人还可以随直系长辈血亲姓,比如说张三的爸爸姓张,而爷爷姓李,则张三也可以姓李。自然人还可以随法定扶养人以外的扶养人姓,比如错换人生事件中的郭威就是随养父郭希宽姓的。所以自然人是可以改姓的。
三、任意更改姓名有什么危害?
虽然更名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当年轰动一时的“北雁云依”取名纠纷,就给任性取名了一记重拳。当今社会提倡个性化,很多年轻人更是喜欢独特的自己,比如个性手机号、个性车牌等。但姓氏文化是中华民族维系血缘传承关系的重要纽带,如果任由大家随意变更和创新,将会极大地冲击传统文化和伦理伦理观念,从而与公序良俗相悖。
四、自然人更名需要怎么办理?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之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因此,如果许可馨更名,应当由其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而不能由他人代理。
五、自然人更名是否需要实质性的理由?
司马南先生问道:因为发表恨国言论而遭到网友的批评,为改善自己的处境改名字,公安局认为这是一个正当的理由吗?如果这样去申请,大概率公安局不会同意申请。而且如果其真的要更名,也无需这样的理由,只要说我确实想用这个名字,又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即可。
六、自然人更名后,对以前的行为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法律责任是对人这个主体,而不是针对名字的。所以,更名并不代表着原主体的灭失。许可馨之前的辱国辱民言论,并不能因为改名而灰飞烟灭,如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是难逃法网的。
七、司马南先生为何会关注到许可馨更名呢?
其实何止是司马南,这件事的关注度一直很高,他也是从其他自媒体文章里看到后才有感而发的。我想,更多的应当是基于家国情怀和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感,表达对于辱国辱民行为的愤慨和谴责。
自然人更名是自己的权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更名,采用什么样的姓名。但名字永远只是一个外在的表征符号,本质仍然是人。名字可以变,但犯过的错误不会变,勇于承认错误才是人间正道。否则,即使更了名,这些错误仍将缠绕你身边阴魂不散!
对于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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