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一则中兴员工坠楼身亡的新闻让很多人深感震惊。
新闻的主人公叫欧建新。他出生于湖南省武冈,从小成绩优异,本科就读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就读于南开大学。毕业后在华为工作了8年,又在中兴工作了6年。职业发展顺风顺水。坠楼前,其是令人羡慕的中兴中层,一定程度上也算是他们这一代人中的佼佼者。而据新闻报道,导致其坠楼的直接原因,是其与公司在离职过程中,因公司股权回购事宜未谈妥,于是纵身一跳,结束了自己42岁的生命。
欧建新曾经工作过的格子间
欧建新的遭遇,令人惋惜,律话君也深感遗憾。然而,欧建新的悲剧,原本是可以避免的,盖因其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而已。
对于中兴这样的上市企业来讲,根据法律规定,目前可以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一般包括限制性股权、股票期权和虚拟股权。从新闻报道的情况来看,欧建新所获得的应该是限制性股权,即公司按股权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的约定,向欧建新授予一定数量的激励股权,但欧建新并不拥有完全的股东权利,其股东权利受到股权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约定条件的约束。
因此,关于中兴公司到底有没有权利强制回购欧建新的股权事宜,需根据当时的股权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而定,法律并不禁止公司与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约定公司股权回购事宜。从最近的司法判决来看,法院对该约定的效力也持肯定的态度。如果中兴公司与欧建新就股权回购事宜签订了书面协议,则中兴公司有权强制回购欧建新所持激励股权。
但有权回购不代表股权回购的价格可以由公司单方决定。这里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司与欧建新之间就股权回购的价格没有约定;另一种是双方对股权回购价格有书面约定。如果双方就股权回购价格没有书面约定,则股权回购的价格应有双方协商一致,公司无权单方决定回购价格。而如果是另一种情况,即双方就股权回购价格签订了书面约定,那么原则上,回购价格应当根据协议约定执行,而非公司单方决定;并且,如果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格明显不公平,严重侵犯欧建新的利益,则欧建新还可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约定。
因此,欧建新完全没有必要因为股权回购无法谈妥而做出如此极端的行为。在争议发生时,但凡其稍微咨询一下身边的律师,就可以知道情况没有他想象的那么糟糕,也就完全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每次看到这样的新闻,律话君总是会感叹,这么多年过去了,国人在遇到问题时,首先想到的依然不是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说明我国的法治进程依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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